1、实习生因工受伤的,其损害应当按照人身
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产生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
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而学生实习并不是以实习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实习是其学习的一部分,实习并非法律上的就业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也进一步认证了学生实习不属于就业,实习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
3、属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所受损害应当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经过
劳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