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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串通投标但未中标,行政处罚罚款对单位处罚,请问对个人要不要处罚?

行政纠纷
2020-11-17 18:47: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的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⒈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⒉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⒊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⒋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⒌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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