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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从业人员,19年底与新场所签约,签订劳动合同、场费合同(月30万业绩指标,合同期限两年,场费30万先给一半15万)、竞业保密合同。后2020年1月底,场所关门,股权调整,直到2020年11月初换抬头重新开业。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合同另一份没交给我。而去年年底开业期间的工资收入(未给),上诉方避而不谈。且停业期间(2020年2-10月)的劳动补助也拒绝承认。现在诉讼过程中,上诉方只提供场费合同为依据,要求我履行合同,或者视作终止合同并退回场费。这官司能打吗

公司专长
2020-11-16 11: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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