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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1日15时40分,在上述地点,傅荣校(司机)驾驶琼B05188“凌志\"小轿车以60-70公里的速度沿三亚湾路自北向南行驶,适时孙威驾驶自行车在前同方向行驶,临近时自行车偏行入中路,小轿车方避让不及导致车头的右前部分与自行车的左侧车身部分相撞,造成孙威受伤,小轿车和自行车均部分变形损坏的交通事故.就此事故,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傅荣校超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伤者不满12岁就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故认定傅荣校和孙威应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人格尊严
2005-01-17 14: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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