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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由县、公社、大队支部、生产队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办林场的合同。合同其中注明“1、土地问题:原生产队的山林、耕地权归林场所有,对耕地有农业税任务的由林场负担,但不补产量,没有农业税任务的,一次性补回产量。2、劳动力问题:有生产力按工分出工。不出工的扣工分,扣分红。3、县、公社负责果苗及工具技术投资。4、县、公社管理,具体生产任务由大队及林场管委会负责。5、收益分配问题:扣除10%公积公益金外,其中90%按县5%,公社5%,大队5%,生产队85%。”此合同只有生效时间,没有失效期限。就是没有注明联营合办年限多长。

涉外纠纷
2005-01-25 11:1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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