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1997年9月因一大型工程开工需要被借调至省直某厅级单位的一个处室(事业单位)工作(我们的工作关系属这个省直单位的二级单位属于企业).因为当时工程很急,加之领导之间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借调手续,而且当时的领导同意并答应能正式调入这个处室我们才去的.然而8年过去了,工程也基本完成了,原来负责这个工程的领导(工程期间是付厅长)也退位了,我们的问题也没得到解决.04年11月我们的工资也被停发了(在此之前工资一直由原负责工程的领导签字发放),并由已退位的付厅长告知,把我们清退回原来的单位.我们多次找现任厅长及人事处长,他们推诿说,不关厅里的事,当时借调的事情厅里不知道,属于此付厅长的个人行为.而且由我们自己回去找原单位安排工作,组织上不会出面协调.因为我们手里确实没有文字性的东西说明我们借调是经过厅里同意的,但我们感觉我们这8年的工作不是给个人干的,当时负责工程的领导是代表着组织,并不是个人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