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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钱某、孙某、吴某4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4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4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吴某去外地出差,赵某、钱某、孙某3人趁机拿4人共同出资的设立费用大吃大喝,花费了1万多元人民币。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赵、钱、孙3人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吴某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后来因吴某知道赵、钱、孙3人的上述行为,一怒之下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赵、钱、孙3人在足额缴纳货币后因吴某的行为,不能去工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 问题: (1)赵、钱、孙、吴4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性质是什么,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赵、钱、孙3人在吴某外出期间大中吃大喝,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吴某的做法对吗?

知识产权
2020-11-11 02: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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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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