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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干了十三年,公司说我到了五十要退休,去年到五十了又返聘我一年,只交了九年半社保,现在又说必须退,请问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20-11-11 00:35: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跟单位协商补缴社保,但是只支持最近两年的,如果单位愿意是可以的。如果是自己自动离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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