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是01年4月到山东水产集团太平洋渔业公司,6月分签定了为期24-30个月的合同。出国以后公司的名字该为“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工司”03年7月25日,由于天气恶劣,右臂被卷入了机器,导致骨折。回果后公司给负的医疗费。经多次向公司提出帮助公司只作出了“关于王振军工伤期间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我只有复印件)但是内容完全不符和法律的规定。于是我自己提出了工伤认定。但我提不出与中鲁青岛分工司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局不虞处理。我向青岛工商局和山东省工商局查询都没有太平洋公司的注册信息,现在的公司经理和人事部门都承认我是其职工,我有众多电话录音。还有在船上的工作笔记上有我船的印章上写有“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泰江轮”。我现在已经仲裁了。但是由于那个合同仲裁也没有胜诉,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我的胳膊有11个钢锭固定,还要进行2次手术,还需要1万。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法律不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吗?我想看在我身上的具体体现,钱已经无所谓了,我想讨个说法,以便引起有关人的注意!不要在出现象我这样的情况!!

知识产权
2005-01-15 16:38: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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