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规定具体假期,法定假期是由《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
法定假期有以下: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阳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的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公民放假的假日,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一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少数民族习惯的节假日,是由各少数民族所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来规定放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