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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某公司和某国土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国土局向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50亩,由该公司用于建设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出让时间为50年。同时约定出让土地的建设期限为3年,某公司应在3年将基建工程全部竣工,如延期60日,由国土规划局处以出让金总额1%的罚款,如延期360天,由国土规划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请问:本案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
2005-01-14 1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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