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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拖拉机厂的业务员,负责安徽阜阳地区的销售,在2001年初,在阜阳和江苏常州(强农公司)发生业务,业务一直到2002年6月一直合作很好,在2002年的11月12号我们算帐时,我从厂给他们所发的车,我欠他们部分货款,为了清帐,他们把未销售的部分车凋走了,(未给我打条)我欠他的部分(也未给他们打条)他们现在把我告到了(新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3大队)我是新乡市获嘉县人....

证券投资
2005-01-14 2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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