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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工程队签订劳务合同,2004年5月20日该工程队与某加油站签订加油合同,5月28日我公司项目部与此加油站签订担保合同,{如工程完成后,仍有部分油款未能付清,由我项目部责成该工程队付清}并盖有项目部公章。2004年6月11日项目部发出通知停止担保。8月该工程队因严重违反协议,我公司已与该工程队解除合同,工程并完成,已有其他工程队完成。现该加油站将工程队起诉并把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书只有项目部一方盖章,项目部是不是公司的职能部门,项目部没有注册和登记

证券投资
2005-01-12 1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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