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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4年2月29日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口鲜元葱2个冷藏集装箱。货代和船公司都由客户自己指定,我只将出口单据给客户,所有海运陆运等费用由客户自己支付,不通过我公司,甚至提单电放我公司也未提供保函,全部是客户自己处理的。4月20日船公司通知我说货物3月3日到达目的港,客户一直没有提货,要求我公司付目的港的各种滞期费用约8万人民币,并说要将货物退回青岛港。我表示无法处理,让他们找委托他们的客户,也一直未接到退运消息。现在船公司起诉我公司,要求我赔付所有处理费用约18万元人民币。

其它综合
2005-01-12 13: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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