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发现有这样两条条规定: 4.2 员工辞职或被辞退/解雇,公司有权索回为员工投入的招聘和培训费用。 6.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员工)解除合约, a)正式录用后,经考核证实乙方不适合在公司工作 b)乙方有违反纪律或不称职行为 c)乙方失职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公司支付下列各项赔偿金, a)为招聘乙方而付出的直接费用 b)为乙方付出的培训、进修费用 c)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民事相关
2005-01-12 13:45: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