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的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在职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的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
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
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