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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的工作单位,试用期第九天被辞退,理由是考核不合格,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20-11-13 14:58: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试用期内不合格,可以不录用,但应该提前3天通知。如果无故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求职者对于这种试用期期间不签合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法专家游云庭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他们不按照正式录用工人的程序使用劳动者,这样劳动者不论是找单位仲裁或者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都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他提醒求职者,进入单位后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单位工作,那么,一旦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 一、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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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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