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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不能实现问题,要求退房

房产纠纷
2020-11-11 05:37: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根据双方的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签订买卖合同也可以退房:
    一、延迟交房
    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没有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如果有这样的退房条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证件不全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就无效。
    四、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地基沉降超允许值、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质量问题,检测机构核验属质量不合格的。
    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
    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   买房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买房后又退房更是愁煞许多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也为了顺顺当当完成退房事宜,早日物色新房,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商品房购房流程及退房的具体流程。  购买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一)决定购买房屋,确定购买房屋的价位,制定购房预算;  (二)收集购房信息、进行实地调查,确定购买楼盘;  (三)签订认购书,确定购买具体房屋;  (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  (五)贷款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  (六)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八)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房屋进行装修;  (九)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在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维修。购房人办理完房产证后及经过保修期后整个商品房交易最终完成。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商品房退房的具体流程  (一)商品房可以退房的八种情形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二)商品房退房的具体程序  如果购房者想要退房,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  2、办好各种手续。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3、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应该怎样退掉商品房  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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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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