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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涉及房屋继承问题的纠纷。在八十年代房屋的使用权是按户籍分的,当时都是老房子,后来老房拆了,房产公司按老房的两个门牌号下达分房指标,共分两套房,一套分给老人夫妻,一套分给其中一个女儿A(因为A和她的女儿户口落在其中一门牌号),但老人共有五个女儿,最小一个女儿B,婚后一直住在老人家中,由于她并没单独一个门牌号只算是住在老人家中,所以下达的分房指标中并没有她的。 由于A不太管事,在87、88年时房屋分配下来后,B拿走了已下达的两套房的分房指标,隐瞒了其中一些事,新房建成后B搬进了其中的一套。而当时老人夫妻和女儿A都另有住处,只是A有时住住,对于此事也没多加理会。几年后B将老人夫妻的户口由她住的这套房子迁到A处,再称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分给她的,而A的这套房是分给A和老人夫妻共有的。后逢房子改革,公房改私房,B买下她住的那套房,而A当时经济能力有限,B又让老人买下了A的那套房。A碍于父母姐妹情份也没把事情扩大,只是自己吃亏。 如今二老都过世,而老人身故前曾说过他的财产要平均分配。其他女儿就以此为由要将这原属A的房作为老人的遗产平均分五份。

经济相关
2005-01-25 13:2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