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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独生子女集体征收土地多分一人份怎样规定

婚姻家庭
2020-11-08 00:09: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计划生育问题一般归属于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管辖,独生子女补助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如果遇到独生子女补助问题,可以咨询各街道、乡镇的计生办或者相关的计划生育部门。
  • 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该法可以看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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