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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23:00我和同事在一家练歌房唱歌,由于该练歌房没有详细并且方便查找的点歌单,我们点歌很费时间,绝定还一家店,店主要求支付半小时5元的包厢费,但是我们只是唱了一首歌,而且大部分的时间在找歌,我们只愿意支付2元。店主和我们发生争吵,过程中,店主采取了过激行为,打了我们的同时,并且把我们给的2元人民币撕成碎片。我们立刻报警。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对店主处于50元罚款,并赔偿我们40元医药费。我们认为该店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去找派出所,所长的答复是:我们只是维持治安问题,对于撕毁人民币只是店主生气的过激行为,不是故意,我们不做处理。

损害赔偿
2005-01-09 22:20: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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