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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可以收养小孩?

婚姻家庭
2020-11-09 15:59: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至于哪里可以收养小孩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
  •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已有子女的夫妻收养小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收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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