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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法律判决文书,就是执行了好长时间 怎么才能转让债权

债权债务
2020-11-07 19:15: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书写申请执行书包括以下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2)正文,写清事实与理由。(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
  • 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但本案债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虽然具有债权性质,但执行程序不是债权,而是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根据此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诉讼权利,而非债权,
  •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被执行人还是被告,第三方只可能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严格来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合法原则。对被告在第三人处的财产只能通过诉讼中保全或执行中冻结的方式执行,且应该向第三人发限期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可以对是否欠款、欠款数额的多少提出异议,且这种异议在保全或执行中不能审查,一旦提出就成立。如果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异议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种诉讼属于代位权的诉讼,由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代位被告或被执行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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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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