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我与一家私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其中合同期限3年,职位,报酬没有填写,职工交纳5000元股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年分红1000元。股金合同解除时退还。并且企业承诺交纳社会保险。当时口头协定工资400元/月。后来我承担伙食管理,财务二职。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工资偶尔发放。分红则没有。企业也没有交纳社会保险。2003年1月企业通知放春节假,就在也没有通知上班。而企业两年仅支付了千余元工资。现在企业经营情况很好。但拖欠工资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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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可以投诉,不宜用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追索了,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日起六十天内).股金是对企业的投资,在企业有利润可分红时,你可以要求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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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