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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家装公司做室内装修水电施工,工人在工作时间,用磨光机切木板。导致木片反弹砸伤眉毛上面到鼻梁,造成工人面部受伤约8cm左右,本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是水电班长负责还是公司负责?(没有签定合同

交通事故
2020-11-07 09:46:4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看各方法律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 你好,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法院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或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具坠落致人伤害先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即建筑施工单位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甚至伤残等级补助费等,由于受伤的其它单位的工人无过错,受伤者是没有责任的;劳务分包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职,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防止一般高坠等事故的发生。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别人受到伤害,因此作为直接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必须先行按企业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般可由其承担不超出40%的赔偿金额。另外劳务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共同承担其余的60%(其责任形式为共同连带),具体多少两者可先行协商,按一般惯例,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大头(自已工人教育培训不够)。
  •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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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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