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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6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同时我们有十几个同事一块到这个公司,我们并没有和公司签定合同,我们曾经提过,但公司的回复是以前没有先例,于是我们就再没提起。2003年6月我们被派到各地,当时公司给我们承诺的待遇是使用期3月,工资底薪800元/月,使用期后底薪1100元/月,同时由于驻外工作每天有生活补助24元,我们都前往工作地独自工作。从11月开始,公司换了一个老总,将我们在外工作的所有支出包括工资在内进行打包2200元/月,并就这个数进行领导达分考核进行浮动拨发;过完年之后该老总又提出从2月份开始,出台了这样一个事业部文件:基本工资为1200元每月,其他如房租,电话费等费用都规定一个定额,取消原来的驻外补助,改为每年2000元驻外津贴,分四次发放,要求每个区域的年任务为420万,要一年实际完成任务的10%作为提成,但要从提成里扣除在所在办事处一年所有的费用包括我们的基本工资。要知道我们的这个产品在国内根本就没有其他厂家在做,任务的额定根本没有依据,一年根本完不成。对这个文件我们曾提过其中的不合理性,但都被公司领导说就是这样的,如果不能干就别干,于是我们又回到了这个工作岗位直到04年6月份。6月份公司将大多办事处撤消,我也是其中之一,回西安后,领导开始单独谈话,劝退了几个同事,有人提出津贴之事,领导以年初文件作由:没有完成任务,不给发放,况几个月的工资还是欠公司的呢。当初的20多人一下成了6个人了,而我又被派到另外一个地方,工资又改为基本工资1000元每月,该工资又以领导的打分进行发放,恢复24元/天的驻外补助,十一之后,公司将仅有的两个办事处全部撤消,我也就又回到西安总部,后取消所有电话和交通补助,一月工资1000元,由自评和领导评分进行发放这些钱。现在公司改制成两个公司,我们这个事业部单独成了一个公司。元旦过后,领导又开始单独谈话,今天跟我谈话,意思是让我自己离开,当我谈到补偿问题时,领导说你随意,你可以走也可以不走,我很气愤,我告诉他我这几天给他答复。到现在我们12月的工资还没发,领导要待跟我们谈完再发,公司经常出现拖发工资的现象。基本经过就是这样的。

证券投资
2005-01-21 12:33: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公司虽然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你们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法律手续。
    二、有关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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