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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个市郊的农民,我大姐和姐夫是城市户口,因无房而一起住在老家里.1981年5月村里以我的名义发放了一块宅基地,因为家里住房紧张,于是1982年让他们在我的宅基地上建起几间房屋,当时说好是暂时居住.1988年市政府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我.后来我想在我的宅基地上建房,曾多次找他们交涉让他们搬出来,可他们拒不答应(事后我们得知他们早已在单位分有一套住房,却还想再占我们一块宅基地),后来他们干脆不在家住,躲着我们.因村里规定98年年底后就不再批准再建新房,于是我在1998年11月强行将他们的房屋拆除,他家的财产在法院工作人员登记后保存,后他们告我侵权,要我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他们的损失。起诉期间我们开始建新房.法院曾要求我们停止建房,我们并未执行,一直将房屋建好。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判决仍然判我们返还他们的财产,并驳回了他们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请求. 但是因为在建房期间(1999年)市政府给我颁发了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于是他们以在诉讼期间不能发证及程序不规范等理由又提出行政诉讼,结果胜诉终审判决撤销了我的1999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最近他们以:1.在房屋建好后,他们一直居住使用了十七年,而我从未使用过该宅基地,因而他们应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2.我现在所建房屋为非法建房。为由,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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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9 1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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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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