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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债务人(法人)未履行2018年12月10日生效判决义务,本公司(债权人)2019午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法人)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9年7月21日终止执行。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从2017年2019年均属于公示歇业状态,租赁场所已人去楼空,请赐教,恢复执行的同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债权债务
2020-11-06 11: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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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恢复执行,是指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进行原执行程序。《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用裁定的形式宣布恢复执行。而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恢复执行,只要经院长批准,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动失去效力,不需要重新制作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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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2018年12月10日生效判决义务,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的同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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