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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1月27日 乘坐小35路车(车号:京B-XXXXX ),于大兴区三台山路口以南发生交通事故。我的头部以及右耳、下颚受到撞击,小35路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前往朝阳医院就诊治疗,其中一部分诊疗、医药费用由自己垫付,此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263.3元(详见凭证)。由于看病、复诊、以及往返交通队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共合计人民币268元 (详见凭证)。就诊治疗后朝阳医院给开具了10天的病假证明(详见医院证明),本人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详见单位证明),休假10天共计误工费人民币2333.30元(7000元÷30天×10天)。以上三项共合计人民币2864.60元。应由肇事方支付。

民事相关
2005-01-06 13: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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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