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软件一般必须先将其安装到电脑上,安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复制,因此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收到律师函以后,如果企业自身确实在使用律师函中所指出的软件,则应进一步核实使用者、使用数量、使用方式。应该为应对相关行政部门的突击检查,搜集
证据做好准备。删除软件可以应付一时,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3.对于受到律师函之前的使用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抗辩《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