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一公司总经理,2002年该公司以我名义及有效证件贷款购车,本人未办理,也未签署任何购车贷款及办理保险的合同。本人从未使用和管理过该车。2002年11月至今我因病我任一公司总经理,2002年8月该公司以我的有效证件贷款买车,购车及贷款事宜都非本一直未去公司。2005年1月1日收到公安局调查通知,保险公司和银行以逾期未还款诈骗罪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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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你所说的情况,是公司的行为,而非你的本意,我个人认为,你不应构成该罪,但你应该把所掌握的情况据实说明,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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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