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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后,与房东按原房价默认续约,租金交至12.8。续租未签订合同。10.20我提出需退房,房东需要提议房租付到11.8为止,且需要克扣押金。或者他提高房价,出租,中介费由我承担。两个方案均是我在出钱,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20-11-02 09:28: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出租房屋应当注意:(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防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 你们不续租的,可要求返还押金,这个不属于违法约定扣除押金的情况。如果未在合同中载明,就应该依照一般通行的习惯。押金既然是担保房屋的完整返还,就应该在房客返还房屋的同时由房东返还给房客。但因为押租金亦担保房屋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坏房屋的情形之下,房东对房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可由押金中扣抵。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押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在抵扣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后退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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