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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辞职扣培训费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10-31 20:01: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合同扣工资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合同期内申请辞职,公司批准了,不能领取失业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必备条件之一,劳动者辞职中断就业,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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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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