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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中介说我年龄超了不能贷款,让我通过女儿贷款,然后我再把钱打给女儿交房贷,没办法只好接受,就签了一个买卖方和房产中介的三方协议,买方是我女儿,交了5万定金(首付房贷还没办)。但总觉得这种买法与女婿扯不清产权关系,后患无穷。后来发现工行贷款年龄上限可以到70岁,我完全符合要求,找到中介说明这个情况,要求重签协议,买方和贷款人换成我,但中介拒绝换工行贷款,说他们的合作银行没有工行,我觉得中介隐瞒了我符合工行贷款政策的知情权,欺骗我不符合贷款年龄,忽悠我用女儿的名义签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好呢?谢谢。

损害赔偿
2020-10-28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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