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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些晚了还打扰你,想咨询你一下。我的孩子和另外一个孩子,在学校。中间课间操的时候,我孩子在1楼,另外一个孩子从楼上下来,我孩子当时在跑动和另外一对小孩在玩耍,结果和从楼上下来的相撞的。我的孩子脸上被对方的孩子的牙磕破了。对方的门牙磕松了。对于这样的事情,学校有没有责任,我们的责任应该怎样来区分?

婚姻家庭
2020-11-17 19:05:2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学校有管理责任,是否强调课间不能跑闹。对于年龄较小如10周岁以下的孩子,学校的管理责任要大一些。下楼的孩子若是正常下楼,基本是没责任的。根据你的孩子年龄,若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同学之间的碰撞,或者其他危险的,要承担主要责任。
  • 被撞伤导致人身伤害的,由撞人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车相撞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请求交警部门的,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的,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完全可以。
      一、先计算本次事故的总损失,也包括对方的,然后按同等责任的原则,一人一半;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参照《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要承担更高的危险注意义务。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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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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