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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非法同居有1个3岁女孩,没有房子,但是我父母有房子.要是离婚她能分房子吗?

涉外纠纷
2004-12-30 12:05: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看,你没有和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你俩的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想分手,解除同居关系,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办理,如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动解除即可,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除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法院对此类诉讼不予受理,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例外情况外,均可采取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你们的非婚生女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有权提出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因你们的女儿已经3岁,不在哺乳期内,因此,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的权利是同等的了,主要是看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就会判给谁。至于抚养费,判决标准,是按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月收入的20%——30%范围内判决,判决到孩子成年,即18岁(18岁后上大学,没有经济来源,则上学期间仍有抚养义务),一般是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算清,标准一样。但是,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就抚养费之外提出合理要求的费用,仍有义务支付。
    房子是你父母的财产,不是你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列入分割财产的范围,因此,她不能分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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