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在某公司人事部任职。由于职务关系,他发现公司有偷税漏税。一时头脑发热,在另外一个城市的网吧里发了一封向老板勒索300百万人民币的电子邮件。他是在2004年9月5日发出的,要求老板在9月7日将钱汇到他用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帐号上。老板在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于9月25日将他逮捕。在他发出电子邮件以后再也没有采取其它措施,在他被逮捕以后,通过与老板交涉。鉴于他平时工作突出,表现较好,这次犯罪可能是他一时糊涂,老板出了一份书面文书。表示不再追究他的责任,并盖有公司公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