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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上面的解答。工伤签订已做出,7级!补偿问题有下列不明白。1、职工要求支付1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按山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我村想按89年受伤时本人实发工资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而此职工想按做出工伤签订时(2003年做出)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补偿。3、职工要求就业、医疗补助按2002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因为,企业是2003改制的,此职工此时提出不在企业工作。4、我村想安潍坊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补偿,是否合理。以上请疑问请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04-12-27 21:46: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做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省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如果还需要咨询,最好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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