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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举办婚礼,没拿结婚证,小孩5岁时候吵架过后我们就分开了,互相都没留话,男方过了半年又找个女人怀孕了,后面小孩外婆去看小孩男方不给看,之后女方家就没去看过,过去14年了,女方想去看孩子,女方可以起诉男方吗

婚姻家庭
2020-10-24 04:00: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非有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起诉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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