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表示解除,也没有继续续签合同,合同是否还对合同双方继续有约束力的问题;二是劳动补偿的问题,即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的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该职工与单位只签定了一年的合同,而且合同已于今年5月到期,该职工是今年9月被害的,被害时合同已过约定的合同期限,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没明确表是续签,用人单位也没明确的表示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规定,该职工与单位签订定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到期后,便自动失去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
你说的这种情况不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而你说的情况,合同已经到期,死亡时已不在合同期内。
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动动合同本身对双方不再有任何约束力,但是,用人单位是否要对劳动者做出补偿哪?
根据1996年2月15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要区别对待的给与补偿,补偿事宜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6日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 ,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 《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该《规定》是于2001年10月6 日被国务院废止的,即该类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以2001年《规定》被废止的时间为限,如果你咨询的职工属于该《规定》废止前招收的国企职工,他的补偿时间就截止到《规定》废止日,对《规定》废止后的工作年限便不再计入补偿的年限里。
因此,从你提供的材料看,如果该“职工”只是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而且合同已于其死亡之前到期,双法又未再继续续签,则单位对其可以不进行补偿。
希望我的解答能给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