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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一个很难理解的问题,希望您能帮我解答一下,我是一个山东理工大学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我现在遇到了一个问题,您能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可是民事诉讼法中就此问题的例外规定中又说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相关
2004-12-25 18:45: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条文前提不一样,民诉法条文的前提是原告未被监禁或被劳教,后者原告被监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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