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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读这个策划还要读读这个策划还要杀我没有证据,请问派出所不给立案,我该怎么办?有谁能帮我找证据?

其它综合
2020-10-21 04:05: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 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