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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与建设商的案件纷争,建设商查封了开发商的一些物业(2002.11.查封)。在查封后5个月,在开发商的隐瞒欺骗下(*购房前我们也已到房管局查询过,并无查封记录)我们购买该房。2004年3月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才发现该房原来是已被查封的物业。(之后我们再去房管局查询该物业的情况,房管局的查询资料上才有显示该房已被查封。) 现在我们已经作出仲裁,并已开庭。最近在解读高法出台查封规定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中,有以下描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查封期限: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扣押未限定任何期限,只有司法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财产的冻结规定了期限,如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期限为1年等。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 黄**有表示,鉴于此,司法解释改变了查封、扣押、冻结无期限的旧观念,明确规定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2年,对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也为2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所以规定不同的期限,主要是考虑到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有所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 同时,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效力消灭。 黄**有说,这里未作续行次数的规定,是考虑到有的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和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可能会很长等因素。这次司法解释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对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债务
2005-02-21 09:58: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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