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做个近半年时间的设计工作,做了几家小工程,我的工资是底薪+提成,底薪给了,但1%的提成一直没给,我问公司要,公司说到年底看公司是否赢利,再作打算,我们的工程已完工三、四个月的时间了,马上到了年底了,且我们离开他公司两个多月了,主要一个原因:我没有签用工合同,且前面一个副经理总管这些事的,可是她已离开这家公司了,但是我在看到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民工能够证明在这里工作过,这些可视同订立合同。所以没有订立合同劳动并不是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的障碍。我想问律师,我这样情况可以尽快拿到这份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