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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有一卡车货回到市场,请了一批搬运工卸货.在开始卸货的时候,一个女的在车旁边走过,在车上的一名搬运工没看下面就扔了货下来,刚好砸到了那个女的头上,女的立刻晕倒.报警后,调委会的人来了解情况时,搬运工的同伴们都说是司机停车没停好,货掉下来的..后来调委会的人判定是司机和那名搬运工的责任,让他们双方各赔偿1000元.双方签字同意,搬运工因没钱,先问我借出,在往后的卸货款中扣除.但是现在市场的高层管理员说我们也有责任,原因是我们是雇佣者.有点让我们替搬运工陪钱的意思. 这个市场的所有货物都是这批搬运工卸的,他们在这个市场已经3,4年.

建筑工程
2004-12-29 14:32: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用负责!这要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遵守劳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双方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你与搬运工是劳务关系,所以以上情况按民法调整是不用负责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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