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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丙股份有限公司因增资扩股计划上市,认购了股份。原计划在19年12月31日前上市,结果未能,又签约到2020年9月30日前上市,又不能达到,并在先后签约中公司都有承诺“未能成功上市,乙方有权通过甲方要求万丙方以乙方原认购金额加上每年8%的股息进行回购。”因为我是小股东,钱投入是通过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象我可以要求丙方回购股份吗?怎样违反公司法规定吗?

合同纠纷
2020-10-26 03:12: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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