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晚我天别人的车停放在路旁的路基石上,准备驶离时车冲滑到路基下的四五层台阶下撞伤原告(女,19岁)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会阴部皮肤裂伤,住院67天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由于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2004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其它赔偿共计约6万元。3月法院受理并两次开庭,法医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审判长说要按交通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这是威海市的统一规定,共需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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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的说法是正确的,今年5月1日以前都是按此标准执行;
对于伤残等级涉及到专业法医学,律师不便表态;
如法医鉴定书没问题,上诉一般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至于本案详情律师未了解,只作原则性解答,如有不明之处可到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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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