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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司法解释,什么是行贿罪?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

其它综合
2020-10-13 21:07: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具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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