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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7月30日至2003年11月25日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间该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不调档案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档案自行放入\"西城职介"\"西城职介"于03年9月发布公告要求未缴纳保险的人员于当年年底前交齐逾期不再补办.我将此情况反映给当时工作的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知我自己先交转正(口头约定试工期三个月)后拿发票到公司报销试工期满后即03年10月我向公司提出报销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公司告知我先把发票交财务部办完手续后给我钱,后财务部董女士告知我因公司人员流动较大公司把各项保险作为员工福利只有工作满半年的员工才享有,后经多次要求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2004年1月20日我向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公司未支付我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04年4月28日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1100元社会保险自己缴纳要求单位报销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后因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我于04年8月通过工商查询找到该单位此时该公司已变更至大兴区04年8月11日我找到大兴区劳动仲裁申诉大兴劳动仲裁告知超过时限范围不予受理后于04年8月31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04年12月2日大兴法院判决认为提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我)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提出书面申请原告自2003年7月至11月25日在被告公司工作原告自03年9月开始就与被告交涉经多次交涉未果直至04年8月才向大兴区仲裁提出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人格尊严
2004-12-20 14:2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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