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与建设商的案件纷争,建设商查封了开发商的一些物业(2002.11.查封)。在查封后5个月,在开发商的隐瞒欺骗下(*购房前我们也已到房管局查询过,并无查封记录)我们购买该房。2004年3月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才发现该房原来是已被查封的物业。(之后我们再去房管局查询该物业的情况,房管局的查询资料上才有显示该房已被查封。) 现在我们已经作出仲裁,并已开庭。 现在担心的是:1.就算我们胜诉了,判开发商赔偿80万元,在强制执行下开发商仍没钱给,我们可以怎么办? 2. 仲裁等于退房获取赔偿, 如果建设商的案件(建设商胜诉,并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执行,而我们又没有获得赔偿,没有地方可住,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居住在那直至获得赔偿? 3. 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有钱给,我们可否向仲裁院申请债权转物权(是否有此法律依据?) 4. 如果债权转物权无可行性,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另外: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的保护第三者利益,是这么说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小业主的选择权:如果业主支付了部分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如果他把余款付清,法院即使查封了该房屋后,也要裁定解除查封;如果他不愿意支付剩下的房款,可以就该房屋进行析产,从而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种解释对查封后购买的房屋是否有用? ...( 详细经过保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